盐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7-15 22:02:23 |   作者: 住宅电梯

产品介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得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加装电梯应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加装电梯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电梯加装安全质量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并设立便民服务点。

  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施工监管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做好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业主可以对电梯安全责任事项进行协商,明确内部责任分担。

  (三)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应兼顾不同楼幢、不同户型,符合要求的优先考虑平层入户。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本条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义务和责任。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业主达成的书面协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开始公示时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

  公示期间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者请求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调解。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等);

  (五)经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加装电梯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制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加装电梯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出具审查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涉及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相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九条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及五层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市区范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每年12月份由市区两级财政统一结算。

  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电梯使用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后,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申请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接受账户。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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