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利通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 2024-07-11 04:26:58 | 作者: 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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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涉案电梯被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应当依据《广东省特种设施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特定种类设备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提供证据资料,且涉案电梯数量只有1台,在调查期间已经检验合格,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