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不服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4-07-25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申请人范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2年1月1日先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在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违法在17号楼一楼大厅二单元增设门一处。申请人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皋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专题协调会,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城综改字〔2021〕第196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此后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同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约谈申请人,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其理由为:2021年3月30日开发商更改设计,并由住建局、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在近半年的维权过程中,住建局从未提及此更改,且申请人到档案馆查阅后未发现被申请人提出的所谓更改设计图纸。2021年5月13日,住建局给申请人的回复中表明,变更图纸中没有案涉“门”,且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尽管如此,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仍作出《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申请人认为作为某小区业主,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接且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对范某的履职申请答复,合法有据,处理得当。二、对范某履职申请所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申请人履职申请所涉事项为建筑设计企业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对某小区17号楼一楼破墙增开两扇门行为。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6月11日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召开关于某小区开门事项的协调会精神,经初步调查后于6月15日对某置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某小区17号楼部分业主投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根据交办,被申请人于8月6日受理该投诉进行进一步调查后,分别函询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被申请人鉴于复函,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认为该破墙开门行为未发现存在违法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以上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某小区17号楼一楼开门行为是某置业根据绝大部分业主意见作出的行为。17号楼共有114户业主,有92户签名要求开门恢复消防通道,某置业认定开门处墙体不是承重墙,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应绝大部分业主的要求于2021年4月进行了增开两扇门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现查明:申请人系某小区17幢业主,2021年2月,申请人与开发商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签订《XXXX房屋交接书》,完成该房屋交接手续。2021年4月,某置业在17幢一楼入户大厅分别新增一处出口,增设的出口位于电梯北侧墙体。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上级交办,对某置业破墙开门一案进行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对某小区17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某置业工作人员迟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某置业提供《关于一楼入户大厅新增电梯出口意见征询》(以下简称《意见征询》)一份,《意见征询》中显示17幢114户业主有91户业主签名同意新增电梯出口。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致函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查询某置业增设两处疏散门的行为是否涉及该楼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是不是满足消防设计和安全疏散规范。2021年8月12日,市住建局回函,主要内容为:1.2021年3月30日,该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通知单“17#楼一层楼梯间12轴-14轴与29轴-31轴交G轴处增加疏散门FM乙1022,门外侧补充砖砌踏步”,增设两处疏散门的行为是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2.上述两处疏散门的增设,是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实施的,符合消防设计和安全疏散规范。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致函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设计院),咨询案涉增设疏散门的墙体是否是承重结构墙体。如皋设计院答复“该墙体为非承重墙体”。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某置业增设两处疏散门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理。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份,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小区17号楼一楼开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皋城综改字〔2021〕第196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恢复原状。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收悉该申请书。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告知书》。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本机关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小区17号楼一楼大厅增设两处疏散门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计院)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记载,发包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开发某地块新建普通商住楼项目住宅工程,修改原因及内容:应甲方要求,17号楼一楼楼梯间12轴-14轴与29轴-31轴交G轴处增加疏散门FM乙1022.门外侧补充砖砌踏步。

  另查明二: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某置业送达皋城综改字〔2021〕第196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某置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北侧墙体上开门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某置业:1.立马停止上述行为,2.贰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是不是合乎法律。

  首先,双方对于答复程序并无争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了答复,该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其次,关于答复内容是否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定要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筑的使用者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如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具体方案。本案中,某置业在房屋交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征得某小区17幢楼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北侧墙体新增两处出口。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对于该行为是否涉及17幢楼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和安全疏散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在自身无法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分别函询市住建局、如皋设计院。从函询结果能够准确的看出,增设出口的墙体非承重墙体,案涉增设疏散出口的行为未改变17幢楼的承重结构,亦符合消防设计和安全疏散规范。虽然某置业在建筑主体(即墙体)上进行了改变,但施工前已取得了原设计单位某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因此,某置业在某小区17幢楼新增两处疏散出口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不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调查后,最终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介于此前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作出的《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合法有据。

  但需要指出,被申请人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径直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存在不当,且该通知书中的内容明显与最终不予立案的结果相互矛盾,建议被申请人根据该案实际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更加严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合法有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范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范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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